•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当前位置:找法网>无锡律师>江阴市律师>王文锋律师 > 亲办案例

个人名义借款,配偶是否需还?

作者:王文锋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9-22 18:27 浏览量:740

陈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关系,20152月,陈先生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月息2分,20159月底归还,期满后陈先生不知所踪,王某追讨无望,无奈以陈先生和李女士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偿还本金和利息,法院会如何判决?

关于陈先生以个人名义借款,其妻李女士是否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陈先生是以个人名义借款的,但借款时陈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关系是存续的,所有王某以陈先生与李女士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法院会认为主体是适格的,庭审时李女士通过举证证明20151月份,两人就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了,陈先生所借款项全用于投资股票交易,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法院最后认定该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而是陈先生的个人债务,应当由陈先生个人偿还。

在线咨询王文锋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3166

  • 好评:84

咨询电话:13656154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