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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作者:王文锋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9-22 18:28 浏览量:1175

2013年6月,A先生应聘到C单位工作,当时签了一份二年期的劳动合同,20156月份劳动合同到期,一直到20163月份C单位一直未与A先生续签劳动合同,后因A先生欲离职就合同期满后的双倍工资问题诉至劳动仲裁委,仲裁委会如何裁决?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原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应重新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合同终止后继续用工的,第一次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完全终止,继续用工的属于新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江苏高院指导意见二(2011)》第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20156月份开始C单位与A先生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直未曾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C单位的行为已经违法,依据《江苏高院指导意见二(2011)》的相关规定,C单位应当支付自20158月份起至20164月份之间的二倍工资,故应当再补一份工资给A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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