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文锋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7-09-22 18:29 浏览量:978
2014年6月份A先生与B女士结婚后育有一子,但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琐事繁多,双方之间经常产生争吵,在2015年7月,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当时协议书里约定房屋归孩子所以,但一段时间后A先生以生活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重新分房,法院会如何判决?
协议离婚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经民政局备案登记后已经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A先生与B女士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相关情形,法院在审理调查后发现A先生在离婚后并未如其所说的有生活困难等情形,故依法驳回了A先生的诉讼请求。